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对象为在校高职和五年制转段后的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3000元,二档3700元,三档4400元。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44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可按照上述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班级(年级或专业)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由所在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在校综合表现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内予以公示。
(二)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对各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进行审查,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依据上级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专用银行账户。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铺张浪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和要求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