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院就读的新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对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中,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不享受学费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五年制高职前三年中职阶段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采取“据实结算”的办法,学校应及时向已审核通过的学生发放资助资金或办理学费减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向学校拨付当年资金。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从2023年9月1日(含当日)起,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标准调整为高职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凡自该日期后,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及退役复学学生均按新标准进行资助。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于缴纳学费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高职专科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相关材料,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直招士官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Ⅰ》),退役复学学生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Ⅱ》),并提交学校财务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二)学校财务处对学生缴费情况进行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对应征入伍学生提交《申请表》中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Ⅰ》或《申请表Ⅱ》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应征入伍学生分别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申请表Ⅱ》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据实结算”的办法,学校在批准学生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后,学校及时汇总材料并向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报送数据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左右,学校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的情况,报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