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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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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 18: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采取席位制,由学校机关相关处室(包括纪委(监察室)、学生处、团委、教务实训处、安全保卫处等)代表、熟悉学生管理工作或法律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相关处室各1个席位,由1名处级领导参加,教师和学生代表各1个席位。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主要负责介绍情况和接受质疑,无表决权。成员为9人以上的单数。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负责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受理申诉、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档案整理等事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二级学院、专业和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四)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五)本人签名。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举行听证;

(四)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如下: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通知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应当出具书面的申诉处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五条 原处理机构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应当尊重申诉委员会的意见;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十六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诉、申辩的机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诉书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在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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