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鲁教科字〔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山东理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公认的违反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查处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四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和预防
第五条 学院所有教职工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院统筹建立并完善学术诚信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职工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学术成果等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学院建立完善教职工学术诚信记录制度,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评价环节。
第八条 各二级院部和部门须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原始记录的规范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章 举报和受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一般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范畴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举报材料,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收到举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举报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和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院有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学院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第十六条 调查组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九条 有关二级院部、部门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二级院部、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调查,不得推诿包庇。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或隐瞒、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术不端行为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调查。
特别重大复杂的学术不端行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60个工作日。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交机关或部门报备。
第五章 认 定
第二十四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结题报告书、中期资料或数据;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文献等;
(三)伪造、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片、音频、研究(实验)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行为;
(五)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与对论文等科研成果实际贡献不符的署名或作者排序,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六)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七)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八)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投给两个及以上期刊,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的行为;
(九)重复发表:在未说明的情况下重复发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文献中内容的行为;
(十)违背研究伦理;
(十一)其他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重或严重,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态度恶劣,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九)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依纪依规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需经学院党委会审定。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二)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晋升职务职称、岗位晋级、申请或申报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降低岗位等级,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取消晋升职务职称、岗位晋级、申请或申报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资格。
(四)利用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作为主要依据获得职务职称晋升的,撤销其获得的职务职称,恢复到之前的职务职称;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系教职工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给学院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学院将视情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一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复 核
第三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院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复核结论改变原认定结论的,负责处理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复核结论相应变更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若上级文件要求加急处理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