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对象为在校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和五年制转段后第二学年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按照《山东省本专科生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各学院可按照上述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并根据学生学习成绩、道德品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我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由本学院领导、学生科科长、负责资助工作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申报、材料审核、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个人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学生本人成绩单(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签字盖章)、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情况、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核,确定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当年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市教育部门。
第十条 上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学校将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和省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