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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职业学院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文字: 摄影: 编辑:学生管理审核:
2025-08-10 17:04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23〕11号)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对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中职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我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由本学院领导、学生科科长、负责资助工作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申报、材料审核、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个人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学生本人的成绩单(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签字盖章)、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情况、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确定初审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市教育部门。

第八条  上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学校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中职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中职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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