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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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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 18:34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和《山东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700元,三档每生每年4400元。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44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学生是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学生;以及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已享受政策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发布公告后,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递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和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创业处、财务资产处、团委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科(团总支)负责人、教学科负责人、辅导员等任成员,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

(三)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学年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递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班级评议。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及在校综合表现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形成推荐名单。

(三)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对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汇总,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学校。学校财务资产处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学生。助学金分两次发放,11月30日前发放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次年5月31日前发放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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