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和《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与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45岁以下(含45岁)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院部主要负责人的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或者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责任心强,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处(产教融合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根据学术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聘任社会知名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对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四)审议校级科研计划,授权相关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校级科研项目结题和成果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
(五)审议推荐各级科研创新团队;
(六)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活动,加强和国内外学术团体、教育科技界同行的联系;
(七)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审议违反学术道德事件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
(八)审议学校关于教职工岗位任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的学术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学术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九)评议名誉教授资格;
(十)对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有关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质询和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学术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二级院部、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