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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校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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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7:00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锐意进取、创先争优,营造“学而时习、知行合一”的校风氛围,培养造就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高职二三年级,五年一贯制转段后以及中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积极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各种学习、教育、科技和文体活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各类劳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学校奖学金:  

(一)学籍变动随下一年级就读的,当学年未注册的或退学的;

(二)评选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三)评选学年有不及格课程,且经过补考后依然不合格的;

(四)个人综合考评成绩达不到所在学院要求的;

(五)有抽烟、酗酒、男女生交往时行为不端、考试中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的;

(六)不关心集体,不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收回其所获得的学校奖学金:  

(一)没有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和条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经查证属实的;

(二)发放奖学金前,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三)获得奖学金后,大肆炫耀,聚众请客,生活铺张浪费的。

因上述原因被取消或收回所获奖学金的,班级不再增补名额,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比例、等级及额度  

高职学生学校奖学金评选比例为高职二、三年级五年一贯制转入高职阶段后在校学生人数的20%。

中职学生学校奖学金评选比例为中职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

1.高职学生学校奖学金:

4%

1000元

6%

700元

10%

400元

2.中职学生学校奖学金:

4%

600元

6%

400元

10%

200元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以评选学年的学习成绩为主要依据,参照学生平时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选。  

一等奖学金:综合考评成绩列所在班级前10%,各科成绩合格。

二等奖学金:综合考评成绩列所在班级前20%,各科成绩合格。

三等奖学金:综合考评成绩列所在班级前30%,各科成绩合格。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班级要召开主题班会,在班会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公布相关数据信息。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的申请和评选程序:  

(一)学生根据学校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本班级提出申请,递交《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本人的成绩单(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签字盖章)、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情况及其他佐证材料等。

(二)各班级成立奖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织民主评议,形成班级推荐意见。

(三)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核,确定学校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评审结果汇总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学校奖学金发放明细表。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发放明细表经各级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学校财务处,将学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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