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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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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 18:32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和《山东省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全校每年奖励名额根据上级分配情况确定。  

第三条  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在校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和五年制转段后第二学年的学生可以申请励志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含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四条  申请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应满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的条件。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发布公告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创业处、财务资产处、团委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部长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部长任副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任成员,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科(团总支)负责人、教学科负责人、辅导员等任成员,负责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九条  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学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个人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经二级学院教学科签字盖章的学生成绩单、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证明及其他佐证材料等。

(二)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组织开展初审,确定初审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评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议,提出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励志奖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学校。每年12月31日前,学校财务资产处将励志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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