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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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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 18:39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为全面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含预科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长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含高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用。学生应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申贷额度。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70个基点(即LPR5Y-0.7%)。  

第五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高职新生或在校学生。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五)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贷流程:  

(一)注册用户。在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完成注册。续贷学生使用原用户名登录,无需重新注册。

(二)在线申请并导出申请表。填写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提交贷款申请并导出《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需要填写《认定表》。续贷的同学,无需填写《认定表》,需要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

(三)现场审查。首贷需要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一起携带所需材料前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续贷申请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APP进行线上操作,或携带所需材料前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如续贷时更换新共同借款人,需要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一起前往现场办理续贷。

(四)签订合同。资料审查通过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组织签订《借款合同》。签订电子合同的同学,在贷款审批通过后可以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打印合同。

(五)录入电子回执。学生到校报到入学后,应及时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电子回执提交至所在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统一汇总报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学年学费、住宿费总额录入系统。助学贷款资金到校后,由学校财务资产处抵扣学生学费、住宿费,如有剩余部分则留存在学生办理助学贷款指定账户中。逾期未提交电子回执,造成回执无法录入系统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贷款申请。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需材料:  

(一)首次贷款需要材料: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提前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完成注册并完善个人信息,提交申请后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4.未进行预申请,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如果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户口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部分地区还需要相关材料复印件,具体请咨询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二)续贷需要材料:

1.线上办理。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或国家助学贷款APP进行线上操作。

2.现场办理。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携带办理人本人身份证,前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如果需要更换新的共同借款人办理续贷,学生需要和新的共同借款人一同前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办理。

第八条  离校前需要办理毕业确认手续。毕业(或结业)当年的4月至6月,请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如实填写最新的家庭信息、就业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变更原因。  

第九条  还款政策。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的7月31日前向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自毕业当年起自付利息,可享受5年的还本宽限期,期间只需偿还利息,暂缓偿还本金,如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第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一)若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足额归还本息的,将被视作贷款逾期,还将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借款利率的130%。贷款逾期后,应及时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或第三方代理结算机构终端查询应还本息,并及时按照借款合同等约定的还款方式足额还款。

(二)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逾期贷款造成的不良记录将保留至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个人征信报告如实记录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借款人过去的信用行为将对其未来的经济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为了今后顺利地就业、出国、消费、办理信用卡、申请房贷、车贷等,请借款人重视维护自身信用,防止失信被惩戒。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掌握借款学生的品德、学习、健康、家庭、还贷等情况,对在贷款期间所发生的借款人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提醒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变更。  

第十二条 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其他条件按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规定发生调整,以当年国家开发银行及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学生所属省份若未开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学生本人可回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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