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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来源:文字:工会 摄影: 编辑:信息公开基本审核:
2024-03-06 1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四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代表合一的组织形式,校工会为两会常设工作机构,在两会闭会期间履行两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教代会在我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未经讨论或经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其他方式讨论通过。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选举工作在党总支领导下,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原则,代表总数一般应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20%,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60%左右,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工人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三)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四)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不履行义务,不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五)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教代会以院、部或几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六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凡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三)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五)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5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团长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方可推迟。

(二)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一般应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教代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学校工会应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学校工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已立案的提案经学校工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学校工会应对教代会代表进行提案书写培训。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教代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团研究,可以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三)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代表担任,根据需要,可聘请非教代会代表中熟悉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有关工作委员会。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3.根据群众意见,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召开教代会期间,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5.各工作委员会要根据职责范围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两会合一、委员合一。

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支付。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济宁市总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济宁市总工会报告,会后应向济宁市总工会备案选举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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