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学校工会民主选举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推进工会工作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增强工会工作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总工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三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四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代表合一的组织形式,校工会为两会常设工作机构,在两会闭会期间履行两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我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补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会员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会员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学校本届(次)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会员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与会员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制度,未经讨论或经讨论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未获得学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应在广泛征求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其他方式讨论通过。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三章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
第九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
(五)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会员信赖。
第十条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鉴于我校教职工都是工会会员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时也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五)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领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以院、部或几个单位联合组成
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可事先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邀请代表团长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团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基层工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一)凡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三)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
(五)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会员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至少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团长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方可推迟。
(二)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会员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会员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一般应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学校工会应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学校工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已立案的提案经学校工会转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学校工会应对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进行提案书写培训。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主席团研究,可以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三)各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代表担任,根据需要,可聘请非大会代表中熟悉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有关工作委员会。
(四)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会员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2.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3.根据群众意见,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4.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期间,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5.各工作委员会要根据职责范围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需要,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两会合一、委员合一。
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大会有关职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会员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大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大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
(四)维护工会会员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完成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将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支付。
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接受济宁市总工会的指导,大会换届,会前应向济宁市总工会报告,会后应向济宁市总工会备案选举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