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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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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2 13:05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章程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修正案核准书第91号修订)

序 言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是2006年7月由山东省贸易职工大学(济宁贸易学校)、山东省机电学校、济宁商业学校整合组建新的“山东省贸易职工大学”,2009年3月,依托山东省贸易职工大学,经省政府批准改制为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济宁、面向鲁南、服务山东,紧紧围绕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需要,以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类专业为特色,调整做强财经、交通、软件、旅游、建筑等优势专业集群,秉承“融合、创新、担当”的校训、“理析万象、工求精密”的校风、“教人幸福地工作和生活”的教风、“学而时习、知行合一”的学风,把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突出加强内涵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山东理工职业学院。英文译名Shandong Polytechnic College。学院法定住所为济宁太白湖区荷花路6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sdpu.edu.cn

第三条 学院是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专科层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院举办者为济宁市人民政府,实行山东省和济宁市两级管理,以济宁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坚持内涵发展、持续发展、科学发展,按照“世界眼光、国际标准、特色办学、职教报国”的发展理念,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成才和就业”、“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方针,走特色化办学、集团化办学、国际化办学和产学研结合办学的路子。

第五条 学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办法和操作方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依法自主管理科研项目,支配科研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六条 学院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八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德育摆在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优先位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为核心内容,引导大学生学会做人,培养学生的君子人格、淑女风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人才培养特色。

第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学院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学院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师教育合作培养模式,加大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及岗位适应能力。

第十二条 学院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打造双师结构教学团队,加强师德建设,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人才培养质量的工作监控和评估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价,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委员会,建立教学质量标准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

第十四条 学院推进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校园建设,不断提升教学管理、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学院立足济宁、面向鲁南、服务山东,紧紧围绕区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需要,构建以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类专业为特色,调整做强财经、交通、软件、旅游、建筑等优势专业集群,形成布局合理的专业体系。

第十七条学院教科研工作坚持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目标,以应用技术研究为重点,以校企合作为平台,以产学研结合为切入点,以促进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专业地位和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 学院遵循“服务社会、推动教学、促进科研、互惠互利”的原则,立足济宁、面向鲁南、服务山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等服务。

第二十条 学院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新伟大”的创新文化理念,加强学生创业创新教育,让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注重特色校园文化建设,将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凝练形成以“绿色、人文、智慧、和谐”为特征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教职工师德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院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互惠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推动校企、校地、校校深度合作,实现职业教育与行业、产业的紧密衔接,使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学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院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的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学生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积极实践,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参加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院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院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院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按规定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条 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学院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学生社团须在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公寓管理中心,在上级学生管理部门指导下协调处理学生相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取得函授、自考和远程教育学籍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系统组织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学院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履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教书育人,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新人;

(五)坚持言行雅正,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六)关心爱护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七)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不得损害学院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构和机制,保障教职员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担负意识形态工作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员安全稳定,促进和谐学院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二级专业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济宁市监委驻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员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按照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委书记主持本学院党委全面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通过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副书记、委员出席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成员可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研究决定。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议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有重大决策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应参加院长办公会议,纪委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议题由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

第三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院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设主席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由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等。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院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对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评估;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四)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院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五)组织开展师资培训、教学研讨、教学建设和改革的经验交流,指导开展对教学成果的培育、评审及宣传推广工作;

(六)对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方案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

(七)讨论由院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校内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专业学院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25人,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2/3。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由院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条 二级专业学院围绕专业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可根据需要按照章程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和专业建设委员会。

第四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职称评审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听取学院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学院党委领导,向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权。

第五十三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协助学院党政部门推进学院建设、发展和稳定,组织广大教职工团结一致,服务大局,勤奋工作;

(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和督促落实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学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

(五)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十五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依学院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五十六条 学院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应用技术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二级专业学院、部、所、中心等,是学院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二级专业学院(含部、所、中心等,下同)在学院统一领导和政策指导下,自主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生产实训和对外交流等各项工作,自主统筹和配置各类科教资源,负责本系人员管理及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二级专业学院党总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单位系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二级专业学院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二级专业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十条 二级专业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对二级专业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二级专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所讨论的议题,会议可由二级专业学院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一条学院的财务活动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执行,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决算编制和资金使用的分析评价。

第六十二条学院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级使用”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学院财务部门严格控制财务支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三条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学院非独立核算部门的创收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上交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学院对校友、企业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货币捐赠全部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物捐赠全部由学院资产部门统一登记管理。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六十四条学院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学院资产属于国家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等。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条学院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构建监督管理体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十七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学院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八条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能校园、生态校园、人文校园、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董事会是学院根据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代表,学员代表,社会合作代表和支持学院发展的个人代表组成。

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二条 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外圈文字:中文为毛泽东的草书,英文为“Shandong Polytechnic College”英文校名;中间为理工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LG的组合,反映学院“理析万象工求精密”的校风,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培养方向;校徽采用蓝色为主体颜色,意象为环境优美的园林式大学校园;1950:标志着学院的前身三所学校之一最早于1950年开始兴办,学院60多年的办学历史积淀了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和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第七十三条 校旗

第七十四条 校歌为《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校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审定,经济宁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山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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