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本专科生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励志奖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在校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和五年制转段后第二学年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还需满足以下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下同);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50%。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五条 申请获得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还应满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少数民族的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二级学院可按照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我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由本学院领导、学生科科长、负责资助工作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申报、材料审核、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学生根据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山东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个人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学生本人成绩单(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签字盖章)、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情况及其他佐证材料等。
(二)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相关材料的审核,确定励志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名单,并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当年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评审结果,报送市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将上级部门批准的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