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锐意进取、创先争优,营造“学而时习、知行合一”的校风氛围,培养造就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和五年制转段后第二学年的学生。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种学习、教育、科技和文体活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各项劳动实践活动。
第三条 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学校奖学金评审: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四)考试中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的。
(五)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挂科)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四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发布公告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比例为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和五年制转段后第二学年在校学生人数的20%,具体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名额占比及奖励金额如下: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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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额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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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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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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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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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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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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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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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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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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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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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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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以评选学年的学习成绩为主要依据,参照学生平时的综合表现情况开展评审。
一等奖学金:综合考评成绩列所在班级前10%,各科成绩合格。
二等奖学金:综合考评成绩列所在班级前20%,各科成绩合格。
三等奖学金:综合考评成绩列所在班级前30%,各科成绩合格。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创业处、财务资产处、团委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部长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部长任副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等任成员,具体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科(团总支)负责人、教学科负责人、辅导员等任成员,负责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学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按学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二级学院教学科签字盖章的学生成绩单、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证明及其他佐证材料等。
(二)二级学院初审。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组织开展初审,确定初审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三)学校评审。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二级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议,提出当年学校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发放明细表经各级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送学校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将学校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学校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