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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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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9 18:36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认定工作机构,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小组和评议小组。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武装部)、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创业处、财务资产处、团委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学生科(团总支)负责人、教学科负责人、辅导员等任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残疾学生、烈士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济宁市、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低保家庭学生。

5.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

9.烈士子女。

10.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1.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因学生本人患有疾病需长期治疗且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2.父母无稳定经济来源、家庭成员中患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生活节俭,学生基本生活支出低于济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本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完成学业存在经济困难的。

2.父母无稳定经济来源,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收入无力支付多人上学费用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评定、学校认定、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每学年开学前,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学生自愿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签署《个人承诺书》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除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比对的特殊困难学生名单外,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班级评议。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其他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认真开展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审核。

(四)二级学院评定。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初步认定结果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认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提出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六)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山东省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责,做好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大对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学生诚实守信,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于家庭经济情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经核实后,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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